房地产买卖金额的流入与流出
根据《外汇交易法》,涉及不动产交易的资金大致可分为自国外携带或汇入的资金和国内资金两种。如使用自国外携带或汇入的资金进行不动产交易,无论是定居还是非定居者,无论是用自国外携带或汇入的资金购买不动产,还是把出售不动产所获资金携带或汇出至国外,均受法律保障。但是,如把用韩国国内资金获得的不动产出售资金携带或汇出至国外,必须向韩国银行总行长申报。
1.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韩分公司
欲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商在进行外商投资申报后即可汇入不动产购置资金,在不动产购置等各项准备环节结束后,方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韩分公司可在通过指定外汇交易银行从国外汇入营业资金后取得不动产。
此外,不动产购置资金并不是另外从国外汇入的,而是由韩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当年资本金或在韩分公司的营业资金充当时,处理不动产所得资金同样不是另行汇往国外,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应减少资本金或作为红利汇往国外,在韩分公司则应作为营业利润汇往国外。除去撤销代理店后将结清款项汇往国外的情况,分公司购买不动产的资金不能被视为营业资金减少部分。
2.居住外国人
居住外国人无需根据《外汇交易法》进行申报即可汇入购买资金在韩国国内取得房地产。
出售通过自国外携带或汇入(包括在对外账户存入的资金)的资金所获得的不动产并将售款汇往国外时,须向外汇银行行长申报并提交相关支付证明材料。但,如使用在韩国国内产生的资金购买房地产等其它情况,则须向韩国银行总行长申报。
3.非居住外国人
原则上,非居住外国人在国外汇入购买韩国房地产所需资金时,须向外汇银行行长进行不动产取得申报。同时,已申报不动产的出售资金也须向外汇银行行长进行汇款申报方可汇往国外。如所出售未进行取得申报的不动产并将售款汇出国时,则须向韩国银行总行长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