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据合同当事人的配置(設定契約),按照法律的规定,当然认定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和建筑物是不相干的房产的土地和结果,那块土地上建筑归属的土地的(收益權)使用、收益权不存在的情况。这样的情况,那块土地上的建筑的土地的潜在的关系,现实的用益权,从而承认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的结合关系维持社会经济利益,对谋求法定制度的宗旨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的(傳貰權)、(《民法》第305条)的租赁权抵押权的情况(366条)、(抵當權)抵押等情况,(假登記擔保)临时注册(临时登记等相关的法律担保,第10条)、(立木)、(相关法律第树木的第6条)的立木习惯法中的情况等。根据不同情况,虽然有点差异,无论任何情况,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或树木在同一所有人的情况下,变成土地上的建筑所有人,不同的情况下,在那片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者或对树木来设定的土地使用权。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物權變動)不登记发生,法庭的发生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规定(强行規定)强行规定当事人的作为,即使发生的契约,不能排除。法庭的一般效力在地上权设定的合同存续期限、土地使用权,因此,没有相关的。对于土地使用权 (地料)是当事人协商不成立,法院决定(《民法》第305条、366条等)。